■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李源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鉴于公证债权文书在节约诉讼时间、经济成本方面的优越性,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展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随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增加。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近三年来审理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总结出司法审查中发现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并特别提示相关各方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证债权文书定义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海淀法院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公证处对申请公证的主体审查不严、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公证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抵押人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等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三是公证债权文书背后存在的一些高利贷、违法融资放贷问题等等。
□ 特别提示
债务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对于办理公证的合同要逐页查看,特别是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的关键条款。比如,如明确约定向哪个账户还款,再向其他账户或用现金还款就存在巨大的风险。同时也要注意对方和己方的预留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是否正确,以免因为电话号码或通信地址不准确,而使公证机关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损害自身的抗辩权。
(二)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亲自核验是否是公证员本人办理。对于公证询问、合同审核等重要事项,不能仅由公证员助理待办。
(三)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最好由本人领取并保存好,如果发现公证事项与本来的意思表示有出入,及时找公证机关要求更正。目前,公证机关一般采用在笔录中询问:公证书由谁领取?若债权人表示愿意代债务人领取,就可能造成债务人长期拿不到公证书原件,更无法根据合同内容妥善履行自身义务,从而为自身保护埋下隐患。
(四)作为一般民间小贷公司或是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一定要分清签订合同的主体和联系业务的主体。现实中,经常有人以某某公司业务员身份出现帮助联系放贷一切手续,然后在公证时突然出现一个陌生人签订合同,而之后借款人和这个出借人实际上也不会联系,还是由业务员跟进后续的还款。这时就要注意了,如果这个业务员不是实际出借人,那么无论以后业务员如何表示可以向其他账户还款,或是索要其他费用,或是许诺可以延期还款,都无法对抗签订合同的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听信了业务员的指示或许诺,很可能背负违约责任或是还款行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五)如果本人不是用款人,如果不是对实际用款人有足够的信任关系,不要因为亲属、朋友的请求,就轻易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借款人签订合同。否则,即使你能够证明借款只是在你手中转手,并没有使用一分钱,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无法免除作为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债权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款项用途。如有的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迫于各种压力,在前手债权人的教唆下“借新还旧”,属于前手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坑害不知情的后手债权人的情况。
(二)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以房产提供担保时,一定要看清房屋的性质和瑕疵。如有的以办公用房担保,但房屋规划性质属于配套公建或是物业用房,造成难以拍卖或无法拍卖,最终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三)对于同一借款事项,不要签订不同内容的合同。现实中,一般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后,有房屋作担保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这时按照登记机关要求,一般要填一份格式的抵押合同,由于很多情况下是找人代办,这份抵押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借款利息等细节,就往往与公证的借款合同不一致,由此,在执行阶段,可能债务人就会以公证的借款合同与抵押登记的合同不一致为由,要求不予执行,从而令债权人实现权利受阻。
(四)一定要如实陈述债务人还款情况。现实中,债务人可能还过一部分款后断供,债权人就需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会向双方核实债务人还款情况,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会避而不见,但如果此时债权人未能如实陈述已经得到部分清偿的情况,隐瞒了相关情况,那么公证机关根据单方陈述出具的执行证书就会存在错误。以后到了执行阶段,债务人出现时,如果提供证据证明还款事实确实存在,那么公证债权文书就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还要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维权成本大为加大。所以,无论债务人是否到场,都要向公证机关陈述得到清偿的真实情况。
(五)如果借款人是夫妻,最好一并列为借款人。否则一旦到了执行阶段,夫妻另一方否认是共同借款,要求保留共同财产份额,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那么借款人的财产就可能面临难以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