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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联合交警部门启动人性化“预警”治理违法停车措施,辖区300余名城泊公司停车收费员“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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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属于“法内人性化”

2017/8/30

□ 李英锋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联合交警部门启动人性化“预警”治理违法停车措施,辖区300余名城泊公司停车收费员“变身”违法停车监督员。一旦发现车辆违规停放,城泊公司停车收费员将及时把抓拍信息发送到“前端感知一体指挥云平台”,车主第一时间会收到短信提醒,若10分钟内将车开走可免罚,否则将被罚200元记3分。(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媒体曾报道过几起这样的事例——有市民到医院接送病人、到学校接送学生或者到某些单位办一些“快事”时,将车临时违停到路边。为了免受处罚,违停人在车上留条说明“只停十分钟或几分钟,请交警手下留情”,有些交警还真就较起真来,在车旁看着表算着时间等候。关于这种短暂违停该不该受罚,舆论热议连连。如今,合肥市庐阳区交警推出“违停十分钟内免罚”的治理措施,将短暂违停不罚固定化、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让司机在停车时更加踏实,心里更有底。

交警将违停提醒告知及“违停十分钟内免罚”措施称为人性化“预警”,很多人也将这种措施理解为交警的人性化宽容、善意甚或法外开恩。实际上,性质并非如此,“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属于“法内人性化”,而不是“法外人性化”。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此,《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明确的体现。前者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后者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对于违章停车,法律的意思很明确——违章时间短,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可予以警告教育,责令改正;违章时间长,当事人无法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采取罚款、拖车等措施。据此,并不是对所有违停行为都必须严格处罚,都必须罚款扣分。时间很短的“临时违停”、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违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甚至未造成危害,对交通的妨碍非常有限,对此,交警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向违停人发出预警,指出违法行为,对于及时消除违停状态的违停人不予处罚,达到了教育规范的执法目的,属于对执法尺度和执法措施的准确适用,完全在依法行政的范畴之内,符合法律精神。

警告教育、责令改正甚至不予处罚有法可依,是一种有效的矫正管理手段,也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是交警处置违停等违章行为,还是其他部门行政执法,都应该摒弃不问情节、不计轻重、不顾程序、一上来就“贴罚单”的理念和做法,而是应该学会、惯于在法律幅度内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警告、责改、不罚的理性执法选择。从这一点而言,合肥市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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