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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邓小波 “等我老‘糊涂’了,想要侄子照顾我,代我管理一切事务。但不知如何让他名正言顺做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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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长沙公证处办理湖南首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八旬独居老人自己指定“监护人”

2017/8/23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邓小波

“等我老‘糊涂’了,想要侄子照顾我,代我管理一切事务。但不知如何让他名正言顺做我的‘管理人’,是否可以做个公证呢?”近日,一位八旬老人来到长沙市公证处,要求自己指定“监护人”。

家住长沙的李奶奶今年80多岁,目前身体还算健朗。李奶奶膝下无儿无女,自老伴儿几年前过世后就一直独居,虽说还有一个弟弟,但也已是70多岁的高龄了。她想起日后还有很多事情需要人来处理,便想到了平常比较照顾自己的亲侄子李亮(化名)。李亮对她很孝顺,李奶奶觉得把自己“托付”给他非常放心,于是,就来到长沙公证处寻求帮助。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解决老人后顾之忧

“因我年事已高,为避免日后我因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民事活动,趁本人神志清楚之时,委任李亮在我被鉴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时,担任我的监护人。”李奶奶向公证员表达了指定侄子李亮作为自己监护人的意愿。

“这是我们目前遇到的第一个自己确定监护人的案例。”长沙公证处主任助理肖巨表示,这也是湖南省公证机构中,遇到的第一例自己要求确定监护人的案例,此前没有办理过此类公证。

经查找其他公证处的公证案例,公证员余蓉在与审批领导沟通后,根据相关规定,决定采用协议的形式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以此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合意,解决老人养老的后顾之忧。

在与李奶奶沟通后,余蓉提出可以为她办理一份协议书的公证,其目的就是趁李奶奶神志清楚之时,为她自己设定监护人,未来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之前确定的监护人即可代行监护职责。既然是协议,那么作为协议的另一方,李亮又是否愿意承担起监护职责呢?

带着疑问,余蓉与李亮取得了联系。李奶奶很早就向李亮提起过,若自己哪天老年痴呆了,希望李亮能负责管理自己的财产,帮自己请护工、保姆照顾自己,甚至是如果重病,需要确定医疗方案时,也由李亮拿主意。李亮也愿意担负起监护之责,让老人家安度晚年。

“此类公证不涉及赡养义务,只是一个监管的职责,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以及处理法律诉讼等各项事务。”余蓉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法律不断完善:

老年人权益更有保障

“其实,有不少老人,尤其是独居失能老人可能都面临着与李奶奶类似的问题。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对于老年群体来说很适用。”肖巨告诉记者,像李奶奶这样的老年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很多事情就需要由其指定的监护人来负责处理,“比如,老人生病住院,就要由监护人负责老人的治疗康复,包括决定和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治疗方案、决定药物使用的类型、决定医治费用支出,以及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等。”

“意定监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处分民事权利的方式。这个说法并不是才提出的。”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梅告诉记者,早在201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就有明确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但是当时的法律仅对‘意定监护’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对监护人不当监护行为撤销监护的救济途径并没有规定。”李桂梅说,“‘意定监护’,当时也没有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今年3月15日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就“意定监护”问题,则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做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三人成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 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民法总则》也提到,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民法总则》第34条对意定监护人的不当、违法监护行为规定了由谁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撤销监护,并且还有一个兜底规定,“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赋予了民政部门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职责。意定监护在法律上的不断完善,既是对公民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老年人的一个法律保障,体现了我们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切实、全面,并充满关怀的保障。”李桂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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