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某与刘某借款纠纷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归还李某欠款及利息50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唯一住房。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该房屋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刘某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刘某以仅有一套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请问,案件执行中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读者 刘涛
刘涛读者:
异议人刘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房屋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该条款,法院裁定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