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玉林
8月3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贵州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到87.5万人。除留守儿童外,全省18岁以下未成年人达到1130万人。
然而,近年来,因为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的出台,对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每年5月15日设为全省家庭教育日,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在未成年人心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教育中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原则。
《条例》首次明确,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而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为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城乡社会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创办家长学校,开展规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支援服务活动。鼓励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指导服务。
《条例》规定,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