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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有正常产假待遇 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后,所在公司明确表示我不能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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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2017/8/2

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有正常产假待遇

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后,所在公司明确表示我不能像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及其相关待遇,如果我固执己见,公司则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关琳

关琳读者:

就你所提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一般认为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产假。

但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客观存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88号判决认为,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同时,虽然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支持用人单位解雇的判决较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6年6月,法院就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6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李某10万元及利息。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刘某与其配偶张某2005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张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张某不服,提出异议。

请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读者:张月

张月读者:

执行程序中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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