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不满8周岁。去年,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张某生活,女儿随王某生活。判决生效后,儿子却拒绝随张某生活,多次跑回王某家。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将儿子交由其抚养。
执行中,法院了解到,儿子每次跑回王某家后,王某均将儿子送至张某处,但不久其子又独自返回。请问该案应如何执行?
读者 保国
保国读者:
就此案情况,法院应终结执行。
法院执行的标的只能是物或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如果王某拒绝将儿子交由张某抚养,法院可以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王某履行交出儿子的协助义务。但是王某并未阻挠张某行使抚养权,是张某的儿子自己不愿意随张某共同生活,因此,不能对其子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列举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6种情形,其中第6项是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5项所列举情形都是存在不必要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情形。该案中,张某的儿子不愿意随张某生活,法院对其人身无法执行也没有必要继续执行,因此,应裁定终结执行。
此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判决确定儿子随张某生活,但是在被抚养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制执行非但不能取得实际效果,反而可能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理解,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当尊重孩子意愿,不再执行此案。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