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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7月1日电(记者邬慧颖) 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江西省正式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拓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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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首提更年期保护

同时提出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2017/7/3

新华社南昌7月1日电(记者邬慧颖) 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江西省正式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首提更年期和节育复通手术期保护。

根据规定,当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至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休假天数。

同时,新规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甚至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则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并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据悉,该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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