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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据报道,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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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应成为法定险种

2017/6/14

□ 李英锋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据报道,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责任保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责任险制度,多年来,尽管环境污染责任险覆盖了一定市场,但发展速度缓慢,主要原因是这一险种缺乏普遍强制性,企业参保不积极。

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市场化手段来处置环境污染损害,能够明晰环境污染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个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经营风险,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利用环境责任险来处理污染事故,能够更好地维护被侵害者权益,让其及时得到赔偿或补偿,有助于化解社会纠纷,减轻政府负担。环境责任险还能实现企业与保险公司对污染风险的共管,有助于降低污染风险。显然,这一险种具有很强的环保意义和公益属性,有必要全面推广该险种。而只有强制推广,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尽管有一些地方陆续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但依据的是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201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文件。这些文件固然有一定的效力,但效力等级低,强制性、权威性不足,不能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提供足够的底气。

要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必须有刚性的法律依据。虽然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强制属性,但已经表明了鼓励支持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让其成为法定险种,成为与交通强制险类似的险种,显得非常必要,既符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也符合企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当然,制定相关法规调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要对险种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分担与联保、免责条款、保费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做出科学公平合理的设计。只有这样,才具操作性,才能让更多的企业、保险公司有积极性,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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