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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姚建■ 王丹青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数据,从2014年至2016年,山东各级法院家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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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调查探源头 离婚证明护隐私

2017/5/24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姚建

■ 王丹青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数据,从2014年至2016年,山东各级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2016年,山东全省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4.6万多件,占山东省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8.12%,其中离婚案件数量为11.7万多件,占全国法院离婚案件总数的8.5%。

另外,家庭暴力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等请求,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们对家事审判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以前家事审判重财产分配和身份关系确认的传统观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更加重视婚姻家庭关系和情感修复,积极提供心理辅导、家事调解等社会性服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省高院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武城法院、东平法院、即墨法院等试点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

家事调查员探究矛盾源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了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山东省各级法院创新工作机制,推行了家事调查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委托社会调查员调查机制,聘请家事调解员。

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全面调查了解当事人,特别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夫妻感情、矛盾焦点、子女抚养等有关情况,以探明矛盾的真正原因;同时提高家事法官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最后提出调查报告和建议方案,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

山东德州市武城法院曾受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法官张勇接手案件后,立即委托武城法院的特聘家事调查员李军美、董婷婷深入走访、调查双方离婚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原告杨某提出离婚诉讼,一方面是由于被告李某长年在外做生意,对家庭关心、照顾较少,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产生了隔阂,另一方面杨某与婆婆相处不融洽。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在感情方面没有大的问题。

根据调查结果,张勇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分别做杨某和李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杨某同意了3个月情感修复期,张勇又指导李某制定了“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经审核批准后,张勇便督促被告李某用一个月时间实施“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书的内容,采取实际行动,逐渐感化杨某。

后来,张勇在电话督促回访时,原告杨某提出撤诉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二人和好如初。

记者了解到,武城法院的家事调查员,是由武城县司法社工团体、司法局、团委、妇联等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经人民法院选任。他们大多擅长沟通和调查,熟悉村(社区)事务,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适宜家事纠纷处理。

家事回访巩固案后效果

去年,王某曾向武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家事调解员在调查中发现,王某的丈夫李某家中遭遇变故,哥哥离婚,弟弟因车祸去世,如果王某与李某离婚,这对李某的母亲来说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因此,武城法院委托特约调解员用各种实例向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婆婆释法说理,最终打动了原告王某,于调解期限届满立案当天撤诉。

在这之后,武城法院特约调解委员会委员张秀英、闫秀生对王某和李某的家庭进行了多次回访。在回访中调解员也了解到,当事双方的矛盾已得到有效解决,感情也有所增进。李某表示今后会尽量少饮酒,同时与妻子多沟通、互相体谅,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丈夫和父亲。

武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静介绍说,这是武城法院专门为家事案件建立的回访机制。“我们对已审结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建立回访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延伸家事案件判后司法服务。”

记者了解到,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武城法院每月进行回访,回访不低于6次。赡养、抚养、扶养案件,自结案后,每月回访一次,不低于6次。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人身保护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回访不低于6次。对涉及未成年人矫正情况的,回访期间不低于两年,回访次数不低于10次。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与妇联、教育、民政等有助于解决家事纠纷的组织建立联系,拓宽回访途径,灵活有效开展回访,发现家庭婚姻关系中存在问题的,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从而稳固家庭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陈晓静说。

武城法院家事回访制度在山东各级法院中得到推广。记者了解到,山东各级法院已开始探索创设家事纠纷回访团队,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等案件,都将做好案件定期回访,进一步巩固案后效果。

离婚证明保护原被告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各级法院还推行了离婚生效证明书机制。离婚证明书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有同等效力,可以独立使用,不用再捆绑判决书。

据了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放了首批离婚证明书。一位曾经为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明书的律师说,她的当事人在办理其名下一套房产的买卖手续时,为了证明该套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出具个人离婚证明。当事人出具了一审离婚判决书,但是工作人员对判决书是否生效存在疑问。因此,当事人向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内页有持证人的姓名、国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和证明事项,但不写明离婚原因。“诉讼离婚的当事人无法在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可以独立使用,作用等同于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无法领取离婚证的当事人,虽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书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但判决书内容一般都比较详细,涉及个人隐私。

如果当事人使用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手续、买卖房屋和子女出国等事情时,难免会造成判决书上有关个人财产、子女状况以及离婚原因等隐私的外露。而离婚证明书则可以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避免隐私泄露引发二次伤害。

同时,将离婚生效证明书向婚姻登记部门备案,还可实现婚姻信息的互通、共享。

此外,山东各级法院还在家事审判中引入了心理疏导机制、探索财产申报制度、推行冷静期制度,并建立弱势群体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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