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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全国妇联维权工作研讨培训班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培训班以“加强和创新妇联基层维权工作”为主题,邀请全国人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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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农村妇女“证上有名 名下有权”成为现实

——全国妇联系统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系列报道之一

2017/5/10

编者按

近日,全国妇联维权工作研讨培训班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培训班以“加强和创新妇联基层维权工作”为主题,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农办、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及专家授课,围绕民法总则、基层妇联组织维权服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等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聚焦妇联改革重点任务,倾心服务妇女群众。

今日起,本报针对全国妇联系统维权重点,陆续刊发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改革方案、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应对,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性别平等评估,基层维权等典型综述,以期助力推动妇联改革中维权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姚鹏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收益及征用补偿费分配等方面平等权益难以切实保障的问题日益突显。

近年来,全国各级妇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着力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正在成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基础。

积极推动法律和制度方面顶层设计

要从源头上有效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法律和制度方面的良好顶层设计,为此,全国妇联做了大量相关工作。

从2014年起,全国妇联与农业部密切配合,以会谈纪要的形式共同推广试点地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有益经验,到2016年底,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文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全国妇联多次通过“两会”提案、建议提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建议。此外,全国妇联与民政部合力攻关,针对个别地方村规民约中存在的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违法纠错机制。

股权量化到个人实现平等“按股分红”

在全国妇联着力推动源头维权的同时,各地妇联组织也在加快探索如何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同步保障妇女权益。

哈尔滨市方正县是全国第一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县。由于股权改革工作涉及每一名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黑龙江省妇联密切关注这项工作中涉及妇女利益的各个环节,全程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确保妇女不仅“证上有名、名下有股”,而且“有股必有权”。

在股权改革工作中,方正县妇联被纳入县股改领导小组,各乡镇妇联、村妇代会也分别被纳入各级领导小组,全程参与股权改革工作。

在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涉及妇女权益的重点环节,方正县委出台指导性意见,确保包括出嫁女在内的每一名妇女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村在进行股权划分时,无论是劳龄股、户籍股,还是奖励股、优先股、扶贫股,男女都能够获得同等股权。特别是在劳龄确认过程中,将男女劳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1:0.5调整为1:1,大大提高了妇女劳龄有效值。县里还规定,农户持股权证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同意才能生效,有效维护了妇女对股权的处置权。此外,县妇联还充分发挥妇女议事会作用,就股权改革中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设置议题,组织妇女进行讨论和表决,充分保障了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目前,方正县的67个行政村已经全部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将股权量化到个人,广大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实现了“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现 “证上有名”

在开始于2014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辽宁省妇联与省农委通力合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通过积极争取,省妇联、各市妇联,以及87.7%的涉农县市区妇联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为制定、实施具有性别意识的相关政策提供了组织保障。在省妇联联合省农委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界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流转权益的保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分性别统计”等指导性要求。省妇联还协调省农委在确权登记信息系统中设置分性别统计功能,在农村土地确权周报中设置涉及妇女的土地纠纷统计栏,及时掌握涉及妇女土地纠纷数量,及时开展个案维权,集中排查化解农村妇女土地纠纷。并连续两年在省农经干部业务培训中设置农村妇女土地公共政策、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内容,强化农经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能力。

目前,辽宁省妇联正在与省农委协商,在全省土地确权数据库平台建设中为妇联预留查询接口,同时将进一步纠正歧视和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地方政策,在制定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文件时,还将增加农村妇女对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及收益权的程序规定,真正实现农村妇女的“证上有名”。

宅基地平等使用实现“居有定所”

相对于承包地,农村妇女对宅基地的平等权益享有难度更大。2016年,江苏省妇联在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妇女在确权登记簿和证书上“登有其名、名下有权”基本实现的基础上,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妇女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问题不容乐观。为此,江苏省妇联抓住全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试点的机会,着力推动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落实。

在起草、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江苏省妇联始终将妇女权益作为重点,多次与农委、国土部门进行磋商,争取在新修《办法》中按照“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确保不会娘家、婆家两头空,保证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不会无处可去”的原则,就妇女宅基地权益作出单独规定。

在全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中,江苏省妇联准备借鉴承包地确权登记经验做法,联合国土部门下发工作意见,明确各级成立统一调查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吸纳同级妇联组织进入领导小组。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妇女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房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和农房统一不动产权证上均有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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