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贾莹莹 发自沈阳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宁省政府确定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新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悉,本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遵循“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等基本原则,实现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不低于扶贫标准,同时将重点加大对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地区的调增幅度,确保提标后全省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据介绍,截至2017年3月底,辽宁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6.4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8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5.67万人,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3.57万人。
提标后,预计辽宁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