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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玉文 赵某是一名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2014年5月中旬,赵某的邻居洪某找到赵某,商量和赵某合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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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签订 《合伙协议》 ,怎么变成了借贷纠纷?

2017/4/26

■ 周玉文

赵某是一名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司机。2014年5月中旬,赵某的邻居洪某找到赵某,商量和赵某合伙开办一家饲料厂。

经过协商,赵某和洪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赵某向饲料厂投资10万元,洪某提供厂房、负责办理办厂的手续及生产经营管理;洪某向赵某每年支付10万元投资款20%的分红,每年分红在年底由洪某一次性向赵某支付,该分红与饲料厂经营的盈亏无关;赵某个人联系卖出的饲料,按销售后到款总额的10%提成归赵某个人,赵某负责运输的,运输费用由赵某收取;赵某如果退出合伙,洪某应当在收到赵某书面退伙通知后3个月内返还全部投资款。

《合伙协议》签订后,赵某和洪某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没有发生纠纷。但2016年6月份,饲料厂被骗走8万余元的饲料后开始走下坡路,赵某在当年9月即向洪某提出书面退伙请求,要求返还10万元投资款和分红。但洪某认为,既然是合伙,厂子经营亏损了赵某也要分担损失,不同意返还10万元和分红。

因双方就投资款返还和分红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赵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洪某按《合伙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分红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合伙协议》,而实际上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 析法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对饲料厂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即本案《合伙协议》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合同或者称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因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才决定了不同名称的合同或者协议。个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一般来说,所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个人合伙关系,其特征是:当事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等。其中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共负盈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所谓“盈余”,是指从营业额中扣除成本之后的剩余,也即总收入减去成本,通常也被称为利润或收益。而这个数字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不可能是事先可以确定或者固定的。因此又称为“共负盈亏”。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所谓《合伙协议》,将原告所得的分配确定为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且只盈不亏,这显然不属于合伙人“盈余”分配的范畴。原告既不参与经营,也不论被告经营情况如何,都要向原告支付固定分红,还要返还本金,这明显是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所确定的内容。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虽然名为《合伙协议》,实际上所确定的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综上,本案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伙协议》的合同,由于其内容确定的是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他们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被告应当按《合伙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系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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