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月24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
劳动者针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可按天数从用人单位获得三倍工资,着实是劳动者的一大利好,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令人欣慰和期待。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权益补偿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显然,三倍工资是最高补偿工资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当于执行了法定休假日的标准,凸显了对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益的重视。
平心而论,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能够获得三倍工资的补偿,那么不仅可以获得一笔收入,获得实惠,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这一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公平替代制度及有益补充,同时能够倒逼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个体用工单位重新核算比较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成本——三倍补偿工资比让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成本更高,如此一来,很多用人单位在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就会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小的方案,同意、鼓励劳动者带薪休年假。这样的导向作用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一般的说教、监管、督导更管用,有助于夯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当然,北京市两部门的意见只适用于劳动者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的情况,只是提供一个兜底的保障,还不能作为一个日常的带薪休假权益支付标准、保障标准。为此,立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个全国统一且具有刚性的日常劳动权益保障标准,让劳动者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能获得补偿。这样,带薪休假制度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