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民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集中表现。如何保障好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厚待他们,检验着社会的文明程度。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者丢工作的事情却时常发生,这与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举措背道而驰。日前,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明确提出“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这是怎样的一部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什么?大众对此有何看法?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苏建军
2011年,上海市民吴福佳在上海火车站见到小偷行窃后见义勇为。搏斗中小偷将吴福佳左脚跟腱咬伤,吴福佳因伤要休息两天,而有关单位得知情况后,却将他辞退;
2013年,河南鹿邑县杜楼村“90后”兄弟俩,在温州双屿街道,夜遇歹徒抢劫一名女子手机,一番搏斗制服歹徒后,却被公司以怕被报复为由辞退;
2015年,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因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以多管闲事为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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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类似见义勇为者丢工作的事时常见诸报端,公民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对于这些有正义感的见义勇为者,本应得到全社会包括所在单位的表彰与保护。但有关单位非但没有按照有关法规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反而损害他们的就业权利,这无疑会令见义勇为者感到心痛。
河南拟立法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
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境,本应受到“厚待”的他们却流血之后又流泪。
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全社会公示。
《条例》从定义、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立法保障“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为何要出台这样一部《条例》,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对媒体表示,立法的初衷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注意到,《条例》重新定义见义勇为的五种情形,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相较于其他地方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限定,河南新规将法律保障扩大到全体见义勇为人员。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曾对媒体表示:这一立法规定,更全面地保护见义勇为者。
其中,《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条例》还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此外,《条例》中还提到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予以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现状:现行法规无法保护全部见义勇为者
那么,对于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国及河南省有无相关规定呢?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4年7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以期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亲友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而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见义勇为者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给予何种支持和保护。
从全国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兜底”,但实际上,部分见义勇为者并没有因此负伤,所以,这一条款无法对这部分人员起到保护作用。也就是说,现行法规无法保护全部见义勇为者。
网友:如何保证落实执行,亟待解决
河南省法制办的这一新规,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有网友感叹:法律法规做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也有网友指出,这样的规定并未超出现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条款的范围,用人单位解雇任何员工都必须有“法定事由”,一些企业如果要辞退某位员工,总能想出“法定事由”。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成本极高。如何对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者生活陷入困境的,由政府保障,以免后顾之忧,亟待配套规定。该网友建议,最有效的保障是加强对包括见义勇为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无差别的保护是最强有力的保护,对于那些陷入生活困境的,由政府兜底保障,并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
不过,也有网友持不同看法:对见义勇为进行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是可以的,政府和所在单位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也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规定单位不能对他们辞退或者解雇,应该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行事,把见义勇为者与别的员工一视同仁,这样可能更有利于那些见义勇为者能守住底线,在单位积极工作,给别人带个好头。对于故意刁难见义勇为者的单位和企业要进行必要的处罚,促其改正。
更多的网友担心,具体落实时,有关部门会以各种理由不予落实,希望看到《条例》能够有详细规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地方法规尚未出台配套执行规定,如何保证执行?也亟待解决。
专家:为见义勇为者就业提供政策保障
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教授董琳认为,出台这样的政策益处很大。
董琳认为,首先这是一个倡导作用,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正能量引导,让人们明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大家共同的需求,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当遇到突发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时,尽己所能,挺身而出是一种高尚良好的勇敢行为,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一份担当,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其次是一个认定,出台这样的政策,不仅仅是宣传倡导,也是从文件上认定下来,固定下来,明确下来,让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起来有章可依,有据可查,让大家知道见义勇为是一种可贵的公德,不害怕,不退缩,全社会都是全力支持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最后,这也是一种奖励,鼓励见义勇为者的勇敢品质,不仅仅是精神上的,从物质上,生活上,工作上都以务实贴心的政策措施,关怀关注见义勇为的人,形成坚强后盾,以弘扬社会正气。
而对于该《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司法界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是大家共同的愿望,这些年,老人倒了不敢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社会越来越冷漠。现在不仅仅从各个方面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在认定上也要科学人性,不要纠结枝节问题,应毫不犹豫地认定,以鼓励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出手,让社会少一份冷漠,多一点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