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印发,细则明确规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追责。
关于责任划分,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细则强调,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