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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面对一对结婚近20年要求离婚的夫妇,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4月5日发出该市首份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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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稳定与离婚自由真是矛盾体?

2017/4/15

据报道,面对一对结婚近20年要求离婚的夫妇,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4月5日发出该市首份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建议双方“冷静”60日后再作出最终决定。法庭副庭长马跃表示,轻率离婚是对婚姻不负责的表现,而离婚纠纷冷静建议书的发出,给当事双方一个认真思考的时间段,可挽回一些本不该瓦解的婚姻,有利于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面对这样一则新闻,许多关注都被导向“温情”二字,原因在于,冷静建议书中用了“处处有温情”的笔调。显然,法官期望用“温情脉脉”来代替大家印象中显得“冷冰冰”的法律文书,以此来“挽回”这段婚姻。

容易被大众忽视的是,“轻率离婚是对婚姻不负责的表现”之类的判断,并不在婚姻法关于能否准予离婚的规定之内,换言之,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的判决,法官应该以婚姻法为遵循,而非超脱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主观判断。

尤其在这起案件之中,还有一些细节值得留意——近年来,双方为照料孩子、债务偿还等发生矛盾。2015年年底夫妻俩吵架后,妻子赌气带着孩子住到娘家,性格内向不善言辞的丈夫不知所措,双方冷战至今。

“矛盾”“吵架”“冷战”之类的字眼,看似轻描淡写,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就那么容易被一笔带过,既有消弭于时间、重归于好的可能,也有愈演愈烈、出现家暴的危险,短短60天的“冷静期”,未见得会比夫妻双方选择走上法庭前思考得更仔细。其实,在婚姻法总则中,早已开宗明义地谈到:“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其中,既包括结婚自由,自然也包括离婚自由。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句众所周知的法谚,在私法领域,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自然有选择的自由。

其实,相较于“冷静期”,近期另一则关于离婚的判决,则更让人费解。

据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报道,黎女士和覃先生结婚12年,夫妻俩平时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时好时坏;去年12月,夫妻俩一场吵架后,黎女士跑回娘家居住;今年2月,黎女士将丈夫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绕过了离婚冷静建议书的程序,径直做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虽然法院有做出“不准予离婚”判决的权力,虽然“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但法院判案的理由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

根据报道,法院之所以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因为在审理案件时了解到,因这对夫妻闹离婚,他们12岁的儿子已经“无心向学,有辍学的打算”。该案主审法官赵立克表示:“如果双方离婚,就应当考虑子女合法权益,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就是双方自愿离婚,也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翻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无法得知,“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何时成为不予判决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只告诉我们:“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还是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也明确“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许法官是基于一些单亲家庭孩子的遭遇,做出的相关判断,出发点并不坏,但这恰恰是因为对婚姻法相关条文执行不到位、法制观念还不够所产生的,与是否离婚并无关系。认真研究“如何改变社会对单亲家庭孩子的偏见”,其实比强调“离婚将对未成年人产生哪些影响”意义更大。

维护家庭稳定,与依据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并非一对矛盾体,离婚率也绝非婚姻稳定性的唯一测量指标。许多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已表明,婚姻质量才是婚姻稳定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一些秉承“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或许看似完整稳定,事实上不稳定系数更大。

我希望即将步入婚姻的人们要“冷静”。如果感情破裂,“好聚好散”才是家庭更加稳定的保障,更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面对婚姻应有的态度。 (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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