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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搭乘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指定地点时,李某将出租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肖某打开左侧后车门下车时,适逢我丈夫驾驶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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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 出租车公司难辞其咎

2017/4/12

肖某搭乘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指定地点时,李某将出租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肖某打开左侧后车门下车时,适逢我丈夫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发生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肖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丈夫无责任。

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出租车公司认为,肖某开车门是导致我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理应由肖某担责。而肖某表示,若非李某停车地点选择不好,即使其开车门的时机把握不当,也不可能导致我丈夫伤亡,故应由李某所在的公司担责。

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谢福兰

谢福兰读者:

应当由出租车公司和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李某和肖某构成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即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和虽无意思联络,但数人行为客观上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李某、肖某都不希望导致你丈夫死亡的后果,即既无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但这并不排除两人都存在过失,也不排除你丈夫是死于两人行为的共同结合: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确保开关车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李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任意停车,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具有过失;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肖某不仅从左侧开门下车,还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于不顾,明显也对你丈夫的死亡存在过失。

其次,出租车公司必须与肖某共同担责。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也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出租车公司应当为李某的行为买单。出租车公司与肖某之间可以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但对你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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