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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颖 家庭文明不只是道德层面的概念,应当包括家庭成员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家庭成员和家庭发展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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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明建设要注重家庭功能的完善

2017/3/19

□ 关颖

家庭文明不只是道德层面的概念,应当包括家庭成员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家庭成员和家庭发展的价值观、行为、人际关系、生活方式、物质环境等方方面面。这些方面是与家庭自身的功能和家庭的法定义务相联系的,家庭文明建设首先应当以引领家庭履行法定义务为底线,目的是促进家庭功能的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说:“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这里首先谈及“家庭的生活依托不可替代”,因为家庭是人生活的地方,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依靠,所强调的是家庭的本质特征和特有的功能。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的发展给家庭带来很大冲击,家庭某些方面的功能弱化了:社会竞争加剧、工作责任繁重,有的人忙于事业顾不上家,家就成了旅店,一家人一起吃顿饭都成了奢望,他们常说“最亏欠的是孩子、是父母”;家里有个上学的孩子,家庭就成了学校的“第二课堂”,好几个大人马不停蹄地围着孩子转,更多地是围着孩子的学习转;一些年轻人结婚后不履行自身的家庭责任、不懂怎样调适家庭关系、持家能力弱,成为家庭冲突和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夫妻外出务工,孩子留守在家,缺少来自父母的亲情滋养,有的孩子就成了有爹、有妈的“孤儿”,有的夫妻就成了常年不见的“牛郎织女”,他们有家就像没有家……从根本上说,这些都是家庭在履行自身的职能上存在的缺陷。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主流话语过多强调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职业责任,而忽视家庭自身的完善和家庭角色职责的履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前不久媒体报道有个人收养了一百多个弃婴和孤儿,有一次自己的儿子被打伤要在北京做手术,但同一天其收养的一个孩子要在上海做手术,结果她选择了去上海。儿子因此受到很大打击,后来得了抑郁症,一直和姥姥一起生活——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她的善举是人间大爱,高尚的道德情操值得称道;可是从家庭的角度来看,父母履行对孩子的义务是法定的,没有人可以替代。如何协调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不可忽视。

我国一贯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同层面特定内涵的。家庭自身具有生育、性生活、经济、教育、抚养与赡养、情感交流、休息与娱乐等多种功能,公民的家庭责任是法定的,有别于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满门俊秀”,9个子女都是国家的栋梁,他无论工作多忙、离孩子多远,都在以各种方式履行做父亲的责任,仅写给子女们的信就有300多封。即便子女多年见不到父亲,也时刻感受得到父亲的存在、父亲对他们人生的引领。

然而,我们有一些对文明家庭典型的宣传,多是赞扬父母在事业上怎么拼搏、对社会有多大奉献,还常常以不顾家庭为反衬,这种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家庭自身功能的忽视。事实上,就家庭中的亲子互动来说,父母职业角色出色对孩子会有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与家庭角色履行是两回事。如果界限不清,将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社会角色混淆,是在弱化家庭角色。孩子难以感受到父母亲情,就难有以生命影响生命的积极作用,甚至对家庭产生离心力,成为一生的缺憾。

家庭成员做好家庭内该做的事,使家庭真正成为每一个家庭成员幸福生活的依托,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社会功能、对社会的文明作用才能充分体现。所以,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应当以家庭视角思考家庭问题,更多关注家庭自身,在宣传推动中尤其要把握好角度,把履行法定责任作为家庭文明建设的底线,促进家庭功能完善。

家庭文明建设是一个“建设”过程,多年来我们开展的“评选”“寻找”文明家庭是“建设”的结果,具有积极的宣传、引领作用。前不久全国妇联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独特作用 进一步做好妇联家庭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激发家庭内部活力, 促进家庭自我教育, 确保活动常年扎实开展在基层,覆盖城乡社区亿万家庭。”这是立足“建设”提出的,体现了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文明建设扎实推进的要求。在我看来,这其中的亮点是促进家庭自我教育,因为家庭功能的完善仅靠宣传是做不到的,要靠引领家庭成员自身的觉悟,靠建设家庭的内在动力和能力的提升。正如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先生所言“真正的教育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内在的智慧,并且具有使用这种智慧应付环境、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家庭建设工作的着力点和关键,在于对家庭的引领和实实在在的帮助。一是认识和观念上的引领,启发人们在学习中认识家庭的法定责任,增强履行家庭义务内在动力;二是行动上引领,充分整合和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家庭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助力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实践中提高家庭建设能力。经过这样的自我教育和能力提升的过程,再开展“评选”、“寻找”活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也才真正使亿万家庭在活动中受益,达到家庭文明建设的目的。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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