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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乔虹 “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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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超委员建议:

土地确权证应写上女性名字

2017/3/12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乔虹

“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不少农村妇女在土地登记证上没有名字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会长、中央党校教授王怀超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采访时说。

自2013年以来,我国农村全面开展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农民每一宗承包经营的土地发放“身份证”,明确经营权的主体归属,以物权的方式进行登记管理,并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拥护和支持。但在地方落实时,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此,本次全国两会上,王怀超委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建议。

据调查,妇女在土地登记证上没有名字的情况仍普遍存在。王怀超告诉记者,去年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对1508个村庄进行调查,其中90%的村庄赞同土地确权证只有男性的名字。

据了解,目前妇女权益被侵犯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人地分离的妇女,其家庭的土地确权证与妇女本人的居住地发生分离,属于妇女个体的承包地确权证掌握在父亲为户主的原有父系家庭中,而女儿一旦结婚,其财产往往视为“自动转让”给儿子。二是人地合一的妇女,家庭的土地确权证与妇女的土地确权证并不分离,但证上通常没有自己的名字,决定权掌握在丈夫手里。

“而在第一类情况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婚嫁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王怀超说,据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2014年对21个省市初始权利受到剥夺的1126位农村妇女进行问卷调查,发现52.85%的妇女结婚后,被取消原村庄的土地承包权。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4年暑期在对全国“百村千户”的调查显示,在新一轮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18.0%的已婚妇女出现了土地“两头不得”的问题。

王怀超表示,确权过程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忽视”,不仅会影响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还会消解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体现公平正义。“土地确权证须以土地确权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土地权益受到剥夺,又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民,应先为其找回承包权,再进行登记颁证,确实无地可补的,也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处理办法,从而保障婚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采访中,王怀超还提出了找回承包权的三种具体办法:第一,采取就近原则,根据居住地调剂承包地,现婚嫁妇女应有未有承包地的,由嫁入方优先解决,便于其耕种土地;长期生活在女方村庄的妇女,由女方村庄补地解决。第二,采取调剂原则,在集体机动地已经分完的情况下,根据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将调剂出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失地农民。第三,在土地确权的同时,将集体收回的承包地重新分配给无地人口。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在“确权”时消失,王怀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仅要颁发到“农户”一级,更需规范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将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尤其是女性成员的名字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

对于“两头吃”现象,王怀超提出,土地确权证要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兼顾土地承包属性,建立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因婚嫁、收养、出生与死亡等法律事实和因升学、入役、就业、服刑与劳教等社会事实,发生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变更时,相应的土地权益也应依法在家庭内部变更或在集体成员之间变更,并重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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