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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悲剧应该通过制度建设来避免

2017/2/27

马泮艳开始做童养媳是2001年,如今16年过去了,“马泮艳”们该向哪里求助?同样的道理,对于那些有监护人的童婚女孩,如果她们的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她们,如何通过制度保证她们不成为“童养媳”也能长大成人?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特约评论员 高富强

县政府发布“官方回应”,并没有让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的热度降温。

2月24日,巫山县政府发布了“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的长文后,关于“避重就轻,有包庇之嫌”的指责开始在网络上此起彼伏。比如,马泮艳指控她的大伯把她卖给了大她17岁的陈学生,希望追究大伯的刑事责任,而文中则说这不是刑法意义的贩卖,而是“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由陈家代养,待马泮艳“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

其实,我国的婚姻法中,不但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还明确规定“禁止童养媳”,但60多年过去了,童婚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个中原因令人深思。我们当然可以指责地方政府失职,但是,如果将童婚现象与贫穷联系起来,其实,一个需要承认的事实是——政府的有效治理手段其实并不多,惯用的宣传与打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而马泮艳的情况更复杂一些,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的童婚可以处罚教育父母的话,马泮艳则连法定的监护人都没有。无论是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还是马泮艳本人对她大伯的指控,虽然在表述上措辞不一样,但核心的事实改变不了——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之后,马泮艳曾陷入监护真空。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是,她该到哪里吃饭去?

马泮艳的大伯当然无权与包括陈学生在内的任何人签订协议,将她送到陈学生家“代养”,更无权约定待马泮艳达到法定婚龄时与陈学生结婚。所谓的村干部见证,听起来更是荒唐可笑。但有一个问题我们无论如何都绕不开:当我们群情激奋地讨伐马泮艳的大伯贩卖人口时,如果当初马泮艳的大伯不把她交给陈学生做童养媳,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马泮艳开始做童养媳是2001年,如今16年过去了,“马泮艳”们该向哪里求助?同样的道理,对于那些有监护人的童婚女孩,如果她们的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她们,如何通过制度保证她们不成为“童养媳”也能长大成人?

严格地说,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但是在童婚发生的地方,我们似乎没有听到哪个娶了幼女的男人被判强奸罪,好像当地有关部门压根儿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法律条款。为什么?那些地方太穷了,如果那些女孩子的父母不早早地把她们嫁出去,一家人就面临着吃不上饭的问题;如果把娶幼女的男人判了刑,那些小小的童婚女孩谁来抚养?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最终答案,谁敢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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