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借助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则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人工记录更具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说,规定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