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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茹希佳 发自南京 2月9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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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职工保护新规征求意见

新增3种“孕期假”首提更年期保护

2017/2/11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茹希佳 发自南京 2月9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苏版规定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更首次提出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问题等。

《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此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此次《意见稿》中增加了3种“孕期假”,包括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此次新增的3种“孕期假”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成为突出亮点。

同时,《意见稿》拟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首提女职工更年期保护问题,《意见稿》第十九条表示,如果女职工正处在更年期,而且综合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新规将量化处罚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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