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2月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经过认真审查聂树斌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基于以上六方面考量,最高检认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