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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梅生 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多优点,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使用几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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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禁忌

2017/1/25

■ 颜梅生

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多优点,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使用几乎人人都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着诸多法律上的禁忌。

驾驶资格有限制

2016年5月9日早晨,因为家有客人,难于脱身送13岁的儿子小鸿上学,沈某便让小鸿自己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岂料,途中将一位老人撞倒致伤。尽管老人横穿公路,但交警部门仍以小鸿没有驾驶资格为由,认定小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法院也让作为监护人的沈某承担了60%的损失。

【点评】 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受到资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行车速度禁超标

2016年6月17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见路面比较空旷,视野也好,加之急着赶路,遂不由自主地加大了车速。不料却在超车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没有开启转向灯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严重受伤。令刘某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李某违反交通法规,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交警部门却以其超过15公里/小时为由,认定其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点评】 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禁止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刘某在非机动车道上以20公里/小时骑行明显与之相违背。

同时该法第57条还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而第119条第(四)项表明:“‘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横过车道应推行

2016年7月14日上午,当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斑马线横过与机动车道垂直的街道时,不慎与相向快速奔跑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24天,造成各项损失6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海某横过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与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令其赔偿朱某一半损失。

【点评】 交警部门的认定与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时,要遵守相应的规则。海某之所以应当担责,正是因为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搭乘人员有要求

2016年9月14日上午,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16岁的女儿行进中,因遇行人郭某突然横穿公路而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与郭某发生碰撞,但其女儿却由于惯性的作用,头部着地后当场身亡。“事故完全是因为郭某所引起,明明主要过错在于郭某,为什么交警部门却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法院也判决我承担80%的损失?”直到手持法院的判决书,邱某仍满脸悲伤与疑惑。

【点评】 邱某违反了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相关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明确限制,但却已经授权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1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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