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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姚改改 发自杭州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其“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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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浙江政协委员就“被负债”提出建议

尽快修改婚姻法“24条”

2017/1/20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姚改改 发自杭州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其“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催生了一个“被负债”的配偶群体。其中,大多数受害者是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女性。日前,在浙江省两会上,政协委员、宁波市妇联主席杨小朵建议,应尽快修改“24条”等相关内容,确保不知情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杨小朵介绍,仅2016年8月~11月,到宁波市妇联投诉、寻求帮助的妇女就有12人。她们均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个人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拍卖,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

杨小朵建议,应尽快对“24条”予以修正。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与认定问题,必须有多项条件为前提要求。如必须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只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债务等。

因此,“24条”可以考虑修改成“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若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或虽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夫妻一方离婚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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