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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友 劳动者因故“离岗”长期未上班,一些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终止其劳动关系,取消相关待遇。长期下岗失联,相关待遇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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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职工长期离岗,相关待遇也不能说没就没

2017/1/11

■ 杨学友

劳动者因故“离岗”长期未上班,一些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终止其劳动关系,取消相关待遇。长期下岗失联,相关待遇就可以说没就没吗?

通知送达不到位,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不认

周刚于1998年7月入职某印染厂工作,第二次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 期间周刚下岗,只领取生活费。2011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期间,经政府批复同意,企业整体改制为印染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

2010年1月29日,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周刚15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其后又再次在报纸上通知周刚于登报之日起7日内到公司领取个人续保手续,但没有书面通知周刚来厂办理安置手续。公司给周刚发放生活费至2010年3月,为周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12月止。

周刚于201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周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判令公司继续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据此,周刚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

至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改制后的公司仍定期向原告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1年12月,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然在报纸上发布了通知,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停缴社保金多年,未必视为劳动关系解除

陈某系某机器制造公司的固定职工,1999年企业效益不好,职工不再上班。2012年4月29日,该公司被裁定破产还债。清算组接管企业后,陈某发现安置职工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便找到清算组要求给予安置。清算组经查阅职工档案,确认公司于2007年初已停止为陈某缴交社会保险,表格上注明“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职”。据此,清算组拒绝对陈某进行安置。陈某将清算组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按公司安置职工的同等待遇进行安置,最终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某公司只凭向社保部门办理停止陈某社保缴费手续的表格,就确认已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述规定。所以,应认定陈某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医疗期后未请假,劳动合同不能说解除就解除

曹某在公司被人摔伤(非工伤)后,住院治疗的整个医疗期期间以及医疗期后的继续治疗期间,一直未正式向单位请假。为此,公司从其未上班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并于曹某医疗期满后的第6日,要求其在3个月治疗期后务必在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曹某认为自己尚未出院,无法上班,不同意离职。一周后,公司向曹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评析]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用人单位知情的情况下)不以劳动者必须请假为前提。医疗期满后,曹某虽未请续假,但公司在明知其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情况下,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因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若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既未与曹某协商,也未为曹某另行安排别的工作,就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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