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评论员 莫兰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回答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提问时表示,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性问题和关键环节。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是成员,必有份”“谁是成员,农民公认”这两句朴实直白的“顺口溜”则对《意见》的相关规定作了深入浅出的解读。2017年刚开局,农业部的这一表态可谓是给广大农村妇女吃了一颗“定心丸”。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饭碗子、钱袋子,是生存权益最集中的体现。目前,占到我国农村劳动力63%的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土地不仅产出粮食,也产出她们的致富希望。
然而,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家庭成员对土地财产性权益的共同共有”这两个基础性的制度问题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尤其是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农村家庭状况变化的加剧、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货币化程度的加深,这一现象更为突出,集中表现在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强行剥夺,未婚、招婿、外嫁、离婚、丧偶等不同身份属性的农村女性的利益遭遇侵害两大方面。仅2015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投诉就达到了6409件次。
针对这一情况,2014年,全国妇联与农业部通过会谈纪要的形式,确保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过程中农村妇女“证(簿)上有名、名下有权”,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她们不仅拥有了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与决策权,而且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可以主张权利,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拥有了依据。从社会层面来看,这也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和推动社会性别比主流化,提高农村妇女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改变目前不平等的婚姻嫁娶和家庭财产分配传统。
而《意见》的出台及农业部的进一步阐释,则是对此前做法的充分肯定,同时又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方针,指出了方向,清晰了路线。“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意见》的这一表述明确了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农村妇女的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主要目标之一,不仅关系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牵动亿万家庭的幸福,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切实维护她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充分发挥她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赢脱贫攻坚决胜小康的伟大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