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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吉伟德 近日,公安部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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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购买个人信息也是犯罪具有双向惩戒作用

2016/12/15

□ 堂吉伟德

近日,公安部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12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个人信息泄露和被非法交易,已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难点。由此造成的恶性案件,以临沂姑娘徐玉玉被诈骗至死最为典型。因而,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让公众免于被伤害的恐惧,已成为公众呼声,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检验。不可否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从源头抓起,对于泄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要高举法律的武器。而在严惩“卖信息”的行为同时,对“买信息”给予法律定性,并明确其处理原则,确实具有双向惩戒的效果。

如同“没有杀戮,就没有买卖”一样,没有买信息也自然没有卖信息。有的犯罪分子比如快递员或者宾馆从业人员,对外销售信息主要是为了牟利。近日,湖北省破获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利用黑客侵入网站服务器盗取公民个人信息6亿条,牟利高达1000余万元。显而易见的是,在这张庞大的利益网中,有总支付能力超1000万元买家进行了交易。当然最后的结果是,盗卖信息的始作俑者被绳之以法,不过中间层层转卖的非法获利者,却未必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现有的法律对盗卖个人信息者的处理本身就偏轻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扩大犯罪的主体范畴,实现“买卖同罪”的法定原则,就无以发挥法律的强大威慑力。

一方发力而另一方收力,就会造成力道的衰减,若是双向发力则会形成合力。购买个人信息也犯罪具有双向惩戒性,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律惩戒的威慑力,使得买方不再有心存侥幸的空间,而让法律约束发挥应有的作用。逐利者基于法律后果而顾忌自身的行为,违法犯罪的冲动得到遏制,法律的效果将实现极大提升。另一方面实现了违法必究的法律公平,从而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不通过修法就足以提高法律的威力。毕竟,正本清源和堵死源头,并不能只针对卖方,而在利益传导与链条式输送的内生规则下,末端与环节同样重要。自然,也只有实现首尾的双向共振,同向而行,才能让信息保护不留下法律空白,也因遏制了利益空间而实现质变。

更重要的是,购买个人信息也犯罪的司法原则,其积极意义并不局限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而传递出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本义,是法制意识和司法践行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如果这一原则得到实施和扩展,那么社会法治的成色将会更纯,而治理的效果也更让人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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