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王春霞
“首次以‘家事’立国法,参与起草、修改、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从社会领域延伸到家庭领域,把家庭建设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让家庭保障从自我保障转向由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胡可明11月19日上午的发言引起了参加第六届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代表们的共鸣。
立法是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项目评估,在与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做好衔接的同时,注重与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配合,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将符合妇女儿童发展诉求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推动公共政策保障,提高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与妇女儿童有关政策文件出台前,从法律角度注意审核把关,将性别平等评估纳入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发展权益。
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2011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不断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在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坚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要求,以及增进妇女儿童福祉的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
——在立法中注重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原则。2011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参与起草、修改、审查《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等一批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订,注意将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原则融入法律法规之中。
——在备案审查中突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注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制统一,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审查机制,确保相关原则和要求体现在法规规章制定的全过程。2011年以来,办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20余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坚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正确导向。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行政复议案件认真研究并依法及时办理,督促有关部门及地方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胡可明介绍,近年来,国务院法制办致力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切实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把握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维权需求,对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儿童遭受暴力、虐待等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为立法工作提供扎实准确的实践依据。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过程中,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近3万字的调研材料。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对拟设定的制度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立法程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完善法规审查协同配合保障机制,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合理确定法规审查时限,科学制定沟通协商方案,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的立法提供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