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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王春霞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现状及建议新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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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现状及建议新闻发布会

65%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因监护不当引发

2016/11/11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王春霞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现状及建议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杨森介绍,监护缺失或不当已成为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重要潜在因素。

据介绍,2014年至2016年,北京石景山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共计22件26人,其中盗窃案件18件20人,抢劫案件4件6人;同期审理被告人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案件24件24人,涉及罪名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以及猥亵儿童罪;近三年,审理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共计218件。综上,因监护不当引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比例占65%。

杨森介绍,对案件梳理后发现,导致监护不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父母监护错位致未成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监护人教育方式不当,沟通方式简单粗暴;监护人之间矛盾较深,把孩子当做报复武器;社会对因监护不当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救济体系尚不完善。

杨森说,由于父母工作等原因,许多家庭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担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职责,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孙子女生活的干预程度已经超越孩子的父母。这种隔代监护虽能缓解父母工作和生活的一定压力,但与此同时往往带来诸多问题。

“部分监护人在与未成年被监护人进行沟通时缺乏耐心和循循善诱的教导方法,有的甚至有打骂现象,造成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杨森说,上述监护方式不仅影响正常亲子关系的建立,而且不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杨森分析,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但未明确赋予特定机构具有专职的监护监督职责。一方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自我救助的能力,亦因欠缺诉讼行为能力而无法单独向监护人提出告诉;另一方面,在我国多以身份、血缘关系为基础确立的家庭监护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个人或者单位很难介入其中。此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于人户分离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也存在一定盲区。

杨森表示,石景山区法院将开展“五托五带”绿丝带活动,即依托特色审判、法治资源、亲职教育、多方合作、社会观护五个方面工作带动少年、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五类群体对未成年人监护现状的关注,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体化网络。

杨森介绍,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丰富多样的亲职教育,加强与妇联、共青团、社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社会观护制度。

据介绍,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自2015年12月与区妇联联合建立“相伴青春”观护站并加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百例社会观护计划”以来,已对10余起抚养、探望类案件开展社会观护。通过社会观护员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参与案件调解以及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跟踪考察。

“目前,社会观护制度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杨森说,如当事人对该制度缺乏了解,心存疑虑;观护内容的针对性需进一步提升;社会观护的程序设置以及裁判文书引用观护报告的方式差异较大,不利于制度的严肃性及良性发展,“应在完善社会观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将大部分家事案件纳入观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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