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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仅有立法不够,还需要相关措施跟进。 驱散家庭暴力阴霾有待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构建。 □ 吴学安 安徽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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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还需体系化保护

2016/10/20

反家庭暴力仅有立法不够,还需要相关措施跟进。

驱散家庭暴力阴霾有待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构建。

□ 吴学安

安徽省综治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近日下发由该省综治办、公检法司和妇联等20多家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10月18日《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相较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原则性强但操作性差的反家暴规定,反家暴法具有更为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反家暴法让规制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人身伤害行为等有法可依,这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弱势一方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但必须看到,一部成功的法律光靠立法理念先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

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的特征,在对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人们的习惯思维是“民不告官不究”,这使得法律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尤其是受传统文化的糟粕影响,尤其是在偏僻落后地区,这种扭曲的行为成为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另类的默契。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具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受害者取证困难,证据成为维权路上的一只“拦路虎”。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为其经济和精神的双重依附性较为严重,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以换取相对温饱的庇护所,也有受害者因长期受暴力威慑,形成心理屈从,更有受害者受“家丑不外扬”观念影响,刻意隐瞒伤害。如此痼疾显然不是依靠出台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反家庭暴力仅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进。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反家暴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递,鼓励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应考虑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相关证据问题可以做出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反家暴需要执法司法机关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反家暴法草案明确了对相关机关进行培训的要求,就是希望增强执法司法人员对反家暴的认识,改变“民不告,官不究”的固有思想,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时介入,有效预防、制止家暴的发生。

反家暴法要落地生根,还需要构建社会各方面的体系化保护。要驱散家庭暴力阴霾仍有待反家暴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构建。要驱散家庭暴力的恶魔,还要驱散家暴家事化的心魔,通过进一步的宣传和普及,真正让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反家暴各项机制运行具备坚实的思想基础。除了法治层面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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