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我和老伴儿在旅游活动中,因过度劳累,老伴儿突发疾病昏迷不醒。在送医院救治时,因为我们身上带的钱不够用,导游詹某拿出3000元钱,说先不论谁的责任,治病要紧;我个人先把钱借给你们,回家后尽快还给我。我答应了,还给他写了一张借条。
回到家中后,詹某曾多次打电话向我催讨借款,但我认为老伴儿患病,旅行社至少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詹某支出的这3000元钱是旅行社应当承担的部分。前几天,我们小区的宣传栏内贴了一张律师函,是向我催讨3000元欠款的。主要内容是某律师所律师接受詹某委托,认为我欠款事实成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归还,否则将起诉到法院。请问,导游将追讨欠款的律师函贴在我居住的小区内,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 韩雪娇
韩雪娇读者: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和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你有归还借款的义务,不能认为詹某张贴律师函催讨欠款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当然,你认为老伴儿在旅游中突发疾病与导游詹某没有考虑到你们作为老年游客的特点,旅游时间过长,过于疲劳有一定原因,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即便如此,也应当由旅行社向你老伴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是要由詹某个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向你老伴儿承担赔偿责任和导游詹某借给你钱是两码事,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和替代。由此看来,詹某通过律师函向你催讨借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既没有虚构事实,也不能认为有侵犯你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即便你的名誉因此受到了一定影响,依法也不构成对你名誉权的侵犯。
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