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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海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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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净身出户”的误读说明什么

2016/10/11

■ 邓海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成为舆情论关切的热点。5日,各类手机新闻APP及门户网站都在显要位置推送及重点处理。(10月5日新华网)

事实上,此判例明确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不少舆论将之直接解读为——“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成为明确的司法判例。

严格来说,这是舆论对司法“会错意”的一桩官司。因为最高法说得很清楚: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且纵观整个案例判决,当事双方也并无一人“净身出户”。此外,检索新闻便知,比如在去年,各地就多有类似“妻子离婚前偷偷取走存款4.7万元 法院:这是转移财产,你只能分七千”等新闻为公众普法。那么,法已有之的道理,公众为何还是要如此“会错意”地奔走相告呢?

这恐怕离不开两重现实的焦虑:一是道德焦虑。日前王宝强离婚事件引发热议,也逼着公众去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对离婚结果有了心理预期后蓄意转移财产,又如果刚性法条缺乏明晰判断,“好人没好报”咋办?这种道德焦虑需要在司法层面得到释疑与回应。二是法理焦虑。“离婚时”究竟是个什么时效概念?法律并没有说得很明白。因此,在网络问答里,类似“离婚前如何转移财产”“离婚前对方故意转移财产怎么办”等问题才成为讨论得热火朝天的现实议题。

而今,最高法发布了这个指导案例,尽管是个“少分财产”的判决,但仍让人对“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的快意深信笃然。

13年来,中国粗离婚率逐年攀升。归罪于社交软件也好,归因于人心世道也罢,面对离婚率逐年攀升,以兜底的司法制度捍卫婚姻关系中的公正与公平,这是底线的责任。前些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被传各色“偏袒”,误解甚多;眼下,“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的常识重申,虽是对个案的误读,却也反映了一个共识:在婚姻财产关系上,过错方多补偿、违法者不得利——既是法理,亦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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