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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近日,《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于今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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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2月起施行

监护人不作为或被撤销监护资格

2016/9/27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近日,《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学校等其他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其中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了解到,2015年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792人,比2014年减少341人,其中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数量增长速度快。针对此种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不得教唆、引诱、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帮助其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对依法接受社区戒毒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落实社区戒毒或者教育、帮助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条例》中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者放任其离家出走;不得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经商,或依法被执行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形,而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受委托的监护人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

《条例》中还对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场地、师资等方面保障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通过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在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也可以向原学校申领毕业证书。原学校根据专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条例》中对未成年犯的个人隐私保护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曾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情况以及生理、心理特点,对其制定监管、教育、帮助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公开其身份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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