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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家庭内暴力行为干预的法制化迈出了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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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进程中的媒体责任

2016/9/13

阅读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家庭内暴力行为干预的法制化迈出了新的一步。反家庭暴力法要收到实效,离不开媒体的宣传、倡导、监督。本文作者以其在家庭暴力案件报道中的鲜活经验,阐述了媒体在反家暴法宣传和报道中所面对的挑战及应担负的责任。

■ 王永钦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家族主义的影响,家庭暴力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顽疾。2014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婚姻生活中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通过,打破了“打老婆天经地义”“打孩子合情合理”的错误认识,冲击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理念,让反家暴有“法”可依。无疑,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宣传与报道工作都很重要。要“执法必知法”,而媒体和记者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的职责是不可取代的。

在宣传倡导工作中,不仅要让普通老百姓了解反家庭暴力法,更重要的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

家暴案报道中面临的难点

近年来,由于工作关系,笔者接触到不少家庭暴力案件,和其他采访相比,家暴案报道往往会遇到更多的障碍和困难。首先,如果家暴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施暴者没有达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地步,被伤害方(多数是妇女、儿童及老人)往往只是在暴力刚刚发生时寻求帮助,希望尽快对施暴人从重从快处理,使对方承担一定责任。此时的陈述大都有夸大受害程度的情况。而一旦受害者平静下来,碍于亲情,则又非常害怕对施暴人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记者在暴力刚发生时很容易采访到受害者,施暴者往往抗拒采访,不愿意接触记者,对于事件三缄其口,有的甚至威胁谩骂记者。当记者辛辛苦苦将文章写好准备发表时,受害者因为和施暴者感情没有破裂,情绪也趋于平稳,态度就会完全不同,从义愤填膺变成息事宁人。不少人甚至会央求记者别报道,有的还承认当初无中生有,编造了不少情节。个别受害者最后竟然扬言:“你要是发表我就告你!”由于家庭暴力事件涉及家庭“隐私”以及事件双方的特殊关系,记者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经常面对很尴尬的局面。

但是,如果家暴后果非常严重,受害者受重伤或死亡,这样的案件肯定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记者应第一时间关注案件。然而对于这类事件的采访通常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部门抓获,除非公安部门公开发布消息,否则,案件的具体情况很难了解到。除了做一些外围采访外,真正可靠、准确的信息来源非常少,如对于案件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家暴,有没有正当防卫情节,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致死、致伤的原因等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妄下结论。而由于案件侦查等特殊原因,公安部门往往不会也不能主动在第一时间公布案情,即使公布,信息量也是少之又少。一些记者和公众急于得到答案的问题,因为需要时间侦查、审讯、解剖、鉴定,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出答案,如受害者的死因、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检察院批捕、是否饮酒等。

如果此时案件消息被媒体大量报道,更会干涉正在侦查阶段的公安部门的工作,使其对记者产生抵触情绪。因为他们认为,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批捕,案件还没有结案,没有移送检察机关,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时,媒体就轰轰烈烈、铺天盖地报道是不适宜的。尤其在某些媒体记者采访不扎实、语言不准确、细节有出入、专业词语不规范,甚至部分事实失实的情况下,则更会使公、检、法机关极为不满。

除此之外,当地的有关部门也总认为这样的恶性案件,实属当地的负面新闻,不宜报道。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记者“手下留情”,尽量不要报道,为记者设置人为障碍。有的甚至对记者采取堵截、诬陷、抓捕等非法手段,这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家暴案报道中的记者责任

鉴于此,对于家暴案件的报道,记者应该冷静思考,细致观察,深入了解,对案件本身及后续的发展趋势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然后再决定是否报道以及报道的角度、采访的对象、文字的篇幅。避免适得其反,甚至惹官司上身。

与此同时,记者在报道时,千万不要做恶性动机推断,不能简单地把施暴人贴上“黑心肠”等标签,对施暴方在人格上、人性上做破坏性推断。当受暴者是未成年人时,记者不应随意采访,打扰孩子的正常生活。若必须采访需征得本人和监护人同意,文中及所配图片不得出现全名、正面影像、居住教育场所等信息,其中也包括施暴者信息。

2016年4月6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记者红梅,被丈夫金柱家暴致死。案件发生后,笔者想方设法采访到了红梅的几个近亲属,犯罪嫌疑人金柱所在单位领导,红梅生前的11个同学、4名同事。几次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拿到了独家素材,并获得了公安方面的初步意见。后来在《中国妇女报》头版头条刊发了长篇通讯《坚硬的世俗——女记者红梅之死调查》。该文被大量转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的感受是记者在采访报道恶性家暴案件时,不能意气用事、道听途说,对于未经官方发布和证实的案情不要主观猜测,不要随意引用群众包括受害者家属的过激陈述,宁可不写,也不能为了博眼球而哗众取宠,唯有如此,才能担负起记者对社会事件报道的责任,也才可以真正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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