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当下,利用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涉及各种服务型行业,如何把握从业人员与网络运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亟待厘清的问题。为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8月26日召开“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专家研讨会。
北京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1月至今北京朝阳法院共受理140件左右与互联网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对已经形成诉讼的涉“互联网+”经营模式劳动争议的考察来看,业务获取类型大致可以分为指派业务型、共享业务型、混合型。
吴克孟认为,“互联网+”经营模式下的从业类型中,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运营商之间的人格从属若即若离,经济从属含混不清,业务从属难以界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权衡。“在互联网劳动关系中形成了单独的一个三方关系,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案件的难点。”吴克孟说。
吴克孟认为,针对“互联网+”经营模式及类似新型行业的劳动关系形成专门化的法律规范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本原则、对新型经营模式的司法宽许理念应该贯穿始终。当前司法裁判对于“互联网+”经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着重把握如下两点:以人格从属性标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以严格的“意思自治”标准判断“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