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动辄年均数十万元,长期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8月23日围绕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法律风险提示召开新闻通报会。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拟定专项规则,制定示范文本,规范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程序。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介绍,通过梳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发现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相关案件合同条款简单而内容复杂,导致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产生争议;操作不规范、证据不易保全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初中生、小学生身心特点导致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现象,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规制上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黄海涛说,国家对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没有针对性规定,管理与监督力度不足。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不允许在初中、小学阶段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赴境外长期就读。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介服务针对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出国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根据《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指南》所规定的为短期的研学活动,且是义务教育基本内容之外的附加内容。这些规范都不能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活动。
黄海涛说,从民事案件审理的角度看,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在相关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围绕合同展开,包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以及违约行为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学生向学校支付了数十万元的学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帮助其完成学业。学校履行提供日常餐饮、住宿、交通等义务,都应当与其收取的费用相匹配。同时,教育行政管理规范也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成为认定学校合同义务的依据之一。
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对目前缺乏法律法规规制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情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该类活动的性质,制定相应规范,以约束学校相关行为;亦可以尝试借鉴有些国家通过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为相关行为提供标准和参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服务内容的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主要合同条款如费用构成、食宿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生活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明示,并结合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特别提示。
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学生家长应明确自身基本需求,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签订书面合同、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注意完整保留各项证据,提高维权意识,权益受侵害及时维权。学生家长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境外食宿安排、安全保障等具体内容。对于家长不能陪同就读的,应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与学校签订专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