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兆利 王晓芹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您知道怎样使用视听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经人介绍,同为丧偶的石阿姨与张某相识,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日张某告诉石阿姨说,自己的儿子因购买房屋急需用款,石阿姨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张某,但未出具欠条。不久二人因关系恶化而“分手”,石阿姨在向张某索要借款时遭拒。为得到有效证据,石阿姨在媒人的陪同下找到张某,将借款的来龙去脉予以“回放”,并再次向其索要借款。谈话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以后手头宽裕了一定偿还。这些谈话过程,被石阿姨用录音笔完整记录了下来。
事后,石阿姨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的调解协议。
□ 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0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见,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诉讼证据之一。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示的视听证据清晰完整,符合客观逻辑;二是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石阿姨提供了现场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该录音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在诉讼实践中,要想使视听资料成为证据还必须把握以下六点:一是采集视听证据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二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过程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三是视听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四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五是视听资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备份。六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