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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林志文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公认的一大难题,而现实中夫妻因财产争议难核实,离婚久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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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探索家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破解实务难题

2016/7/29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林志文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公认的一大难题,而现实中夫妻因财产争议难核实,离婚久拖未决的案例时有发生,对当事人也是一种折磨。在广东中山市,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年起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2013年起形成规范制度在该院全面铺开,成为处理离婚财产争议普遍适用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有效地解决了法官在处理离婚财产争议时普遍面临的实务难题,也保护了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试点,从一件复杂的离婚案中突破

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选取7家人民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开启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

“在离婚案件中,本来双方应该提供真实的家庭财产状况,但现实情况中,常常出现有一方隐瞒财产。”中山市第一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家事审判单元审判长钟劲松法官近日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讲述了促成该院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第一宗离婚案。

2011年,该院受理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据介绍,此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因家暴多次报警,法院发出过几次人身保护令,张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丈夫财产状况,向法院提供了十几个好不容易得到的丈夫的账号。为此,办案法官来回广州去了6家银行,总共跑了19趟,查明账号、冻结款项。钟劲松告诉记者,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法官意识到,面对这种复杂的财产纠纷情况,法院有时为了一个线索要用尽办法调查,不仅浪费时间,往往也达不到效果。

2012年1月,中山第一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张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中,首次试用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双方都各自如实申报名下财产,瞒报将承担法律风险。双方对此制度都无异议,案件终于得以调解结案。

其后,中山第一法院在办理涉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大多运用财产申报,而同期一些没有采用财产申报的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也印证了财产申报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经过一年总结和完善,2013年,财产申报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式确立。

亮点:瞒报财产者将承担法律风险

财产申报制度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继针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后,在制度体系上的又一次创新改革。据介绍,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原则包括:强制申报原则,即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保密原则,对申报财产内容保密,不对外公开。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钟劲松告诉记者,实践中如何判断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就是如果当事人有一方提出要求调查对方财产状况的,法院就会要求双方自行申报各自财产。申报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工资收入、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等价值较大动产、银行存款、租金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股票等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在财产申报告知书中清楚写明“逾期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法院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训诫的民事制裁;在本案中经法院查实故意申报不实的,可直接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时,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新发现财产中法院判决其不分或者少分。钟劲松告诉记者:“瞒报财产者将承担法律风险,这是制度能得到落实的法律保障,也是厉害的‘杀手锏’。”

效果:有效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

由于“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有法律依据,有强制性手段,有后续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好的遵守和执行,效果明显。

钟劲松表示,首先让法官断案轻松了。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个难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减少当事人的疑虑及繁琐的调查取证,构筑了有效的调解基础。审理周期缩短了,经财产申报的案件多以调解结案,即便判决,当事人也均服判息诉,不存在上诉、缠访现象,更促进了诚信法治的建设。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打击了婚姻中、社会上不诚信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以前有的妇女用尽报警、请私家侦探等方法,就为了取得有关财产的线索,现在无需这么做了。只要提出请求,其余的交给法律,交给法庭。“保护了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基于多年来连续不断的改革措施,今年4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成为广东省4家试点法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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