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子
7月23日15时许,一家四口自驾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时,青年女人中途下车,园区管理车喇叭提醒但为时已晚,其被老虎拖走,同车两人前去救援也被攻击,致一死一伤。据伤者丈夫的同事称,事发时当事人并不知道他们还在园区范围里,“他们以为自己已经出来了,所以才下的车”。
园区是否担责?
动物园要不要埋单,一时网络热议。
用不着引用侵权责任法,核心在于动物园是否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监控视频够清楚了,有图有真相。似乎剩下的,只有价值判断,也就是立场。
“动物园免责”派的声音持续走强。依据在于:游客入园前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协议上写:“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园区内多处有“珍爱生命 禁止下车”的大牌子,也有工作人员用巡逻车循环广播进行提示注意安全,事发时巡逻车也及时赶到……
即便如此,“动物园担责”派质疑道:在十分危险的地方,防范仅仅靠游客自律,而不采取相应的硬件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这是不是在拿游客的生命开玩笑?为了运营安全,必须付出额外的成本,正因为动物园缺乏安全管理冗余,必须追究责任。有人用一句话概括,不“防呆”就担责。
何为“防呆”?“防呆法”只是一种方法,一种质量管理的机制,即设计到连蠢材也不会做错事的方法,故又称为愚巧法。简单的如手机SIM卡上的缺角,有了这个防呆缺口,插反是不可能的。
针对本事件,比如在自驾车辆上封以塑料胶带,使人开门费力,以提醒其仍身处危险区域。比如汽车进园时必须罩上一个大网子,罩上扎紧,车门因此不能开启,汽车相当于有了一个柔性防护笼。
动物园无责,还是承担部分责任?法律适用依赖事实构成,更要关注细节。笔者未去过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只能依赖搜集到的公开资料,其中,若干有价值的细节仍未呈现——
进园时,签订协议的游客包括车内乘客吗?据悉并不包括,但愿驾驶员不是沉默哥。要知道,以后乘车的还不一定是家人友人,说不定还有玩共享经济的。事实上,“园内禁止下车”相当明确,问题是:
离园的判断标准简单清晰吗?进了电控铁门才能下车,虽简单很重要,描黑提示才好,但在《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上看不到。
如果告知不清,个别人的判断标准便会脱离逻辑与常识,而诉诸感观。试想,入园之后,在规整的道路上行驶许久,不一定就能看到斑斓猛虎。或许正是寻寻觅觅未见着,“暴躁女”出车换驾,才有了后面的蓦然回首,有虎已然下口!
所以,对于一些心不在焉加上思维跳跃的人,也确有可能误以为出园了。人不总是理性的,特定情形下的大脑断片也未必是任性造成的。当然,对于目无规则、心存侥幸的,自作自受,在所不论。
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无疑要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并证实。这些本应由园区举证完成。
企业还应落实更多的“防呆”设计
人应当无害他人,保护自己。故意违反规则的当然应受谴责并自行承受不幸之果。但“弱智”是否一概要赋予自生自灭的命运,成为大众娱乐的话题,还是值得深思的。
虽然学法用法被广为倡导,但要假定一个消费者形象的模型,以“防呆”为起点,好好规划“防呆”的事,才能更好地加以保护,让消费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比如冲动消费之后的撤回权)。
合同法中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可以填补双方意思的空缺,既降低缔约成本,也有“防呆”的功能。
在常规措施之外,园方还要落实哪些“防呆”设计,更多的是一个软法命题。
所谓软法,相对于硬法而言,其通常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软法广泛存在于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法条等载体当中,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同行监督等产生的社会压力,来迫使爱惜美誉的公共主体自觉遵循。而软法并不绝对排斥司法适用。如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软法责任和法律责任。一个法律体系,既有软硬兼施,也有软硬转化。转化,更多地在司法判例中产生。
“防呆”,就是更善意地照顾他人,天然具有民法的因子。
如果园方在“防呆”上存在疏漏,若干疏漏也可能正处于向违反硬义务转化的途中,哪怕最终导致的责任比例不高(可能选项是轻微责任)。
生命至上。以生命换取教训,毕竟过于沉重。
要说代价换来了什么,全民得到一次规则意识的培育。但经营者们,心中有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呆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