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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吉伟德 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在某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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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的月工资究竟在打谁的脸

2016/7/21

□ 堂吉伟德

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在某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小雪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小雪的工资完全按照绩效,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7月19日 《新文化报》)

通常来说,一月160元的月工资不及一个普通工一天的工资。此等近乎羞辱式的工资报酬,与其说是“没有绩效”所致,还不如说是在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并漠视最基本的权利和人格。

无论是法定意义上的基本工资,还是合同约定上的基础工资,或者是用工方可以任意操控的绩效工资,作为整个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必须坚持的几个法定原则是,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80%,二是所扣款项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三是最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总之,无论采取那一条原则,大学生一月的工资都不可能是160.25元。有如此结果,说白了还是“任性使然”。当监督的作用未能发挥,劳动侵权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法律的权威没有得到树立,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尊重,也不会对侵权后果心存敬畏。

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报告数据,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2009年的42.8%下降到2014年的38%,而且其中不乏违法的劳动合同。在工资报酬方面,自从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下降显著。同时在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用工制度方面也差强人意。很显然,若是不加强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违行为的惩戒,给予劳动者权利不受伤害的保护,从根本上扭转权利弱势的状况,那么大学生160元的月工资的案例就注定不会成为孤例。

用工单位如此强势与嚣张,与权利保护的机制孱弱有直接的关联。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资打了初入职场大学生的脸,其实是对法律与监督的挑衅,也是对法律权威与个体权利的漠视。因而,以个案作为解剖样本,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让其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或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大学生工作一月工资160元所带来的公共治理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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