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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胜 为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记者了解到,“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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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优惠券”让法律打折扣

2016/7/7

□ 张玉胜

为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记者了解到,“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7月5日 《现代快报》)

“优惠券”原是商家用以招徕顾客、让利促销的经营手段,如今却被灌云县交警大队拿来整肃交通违法。尽管此举不乏促进交规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善意,但传递给社会的却不无罚款可以打折、执法可以交易的负面效应,最终受损的当是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的公信力。正如有律师所言,国家行政执法权不能用来交易,灌云交警的做法,涉嫌拿行政执法权与市民做交易,不管是出于宣传还是让利于民,都有点不妥。

诚然,人们希冀执法者的文明执法与人性化管理,懂得“罚款不是目的”的简单道理,但真正的“人性化”却并非可以讨价还价、商量打折的执法随意,而是蕴含于执法实践中远离冷冰冰、硬生生言行的“尊重”“服务”与“关怀”理念。

法治社会讲求的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赋予执法者的手中权力,当为彰显公平正义的利剑,不是用来交易的筹码和任由捏合的橡皮泥。由是观之,交通违规“优惠券”不仅亵渎了罚当其罪的法律尊严,更有损敬畏与践行法治的社会共识与法治环境。

也许有人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将发放交通违规“优惠券”的做法解读为法律赋予交警部门处罚交通违规行为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显然是一种认知误区。法律条款中载有的罚款标准伸缩弹性和司法实践中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当取决于违规行为本身的性质、动机、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内在因素,而并非执法者的随心所欲。如此说来,“出示本券打5折”“答对规定免罚”的“优惠券”,恐难言法律语境下的自由裁量权。

纵观“优惠券”所载内容,其宣传教育之意或不难理解:罚款折半也是处罚,且可减轻受罚者的经济负担;给他人打电话答题,既是宣传交规,也无异于违规者的自我曝光。不过,这种方式创新却是以有违司法公平为代价,恐难有正面效果。透过“有这种好事,这么优惠,能多给几张吗”的笑谈和“不少人真的把优惠券当成一个小福利带走了”的现实,看似诙谐幽默的背后,当不无五味杂陈的忧思。

其实,不闯红灯、不越栅栏、走斑马线等交通规则早已是人所共知的出行常识,矫正劣习的关键当在一丝不苟地践行法规,而非标新立异的奇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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