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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原因也十分复杂,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被简单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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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需要乡村治理变革

2016/7/5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原因也十分复杂,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被简单粗暴地等同于“多数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作者从乡村治理变革的视角提出建议:基层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思路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乡村治理和传统乡村性别文化的变革,制定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规则。

■ 陈林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仅为3.7%。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此类信访事项近1.2万件次,同比增加了25.8%。由此不难看出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严重性。

从全国来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各个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程度也不一样,“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情况在各地十分普遍。有些村庄规定农村妇女完全不能享受土地权益,有些村庄妇女只能部分享受;有些村庄直接排除因土地而上访农村妇女参与分配的资格,没有上访的妇女则可以部分享受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原因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一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是这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妇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村集体、村民和家庭的经济利益冲突。于是在涉及村庄集体利益分配的时候,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被简单粗暴地采用所谓“多数决”,只要多数人举手表决“同意”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剥夺少数妇女的土地权益,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国法的现象。具体而言:

第一,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剥夺少数人主要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多数人与少数人成为利益相关者的时候,多数人就会倾向于排斥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而村民自治中的“举手表决”最容易达到这一目的。更何况“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性别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就使得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被从集体分配中予以排除的做法有了观念层面的“正当性”。很多情况下,出嫁女不是户主,几乎没有资格参加按规定户主才能参与的表决,因而所谓的“多数人”更容易形成“共识”,这样就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通过所谓“多数决”的方式“有依据”地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

第二,以“村民自治”实现对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软抵抗。在村庄集体资源分配中,利益受侵害妇女会采取各种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常见的是采用行政申诉、上访和司法途径。然而现实中却遇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决定无法执行的困境。媒体曾报道过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讨要征地拆迁补偿款,村委会以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机构是指导关系,认为政府不能干涉村民自治。而对于法院判出嫁女胜诉的案件,一些村委会拒绝执行,认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的,且征地补偿款早已分配完毕,难以执行。这样,村委会就对行政和司法决定进行软抵抗。

实践中,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合法”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一部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剥夺,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这样的社会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就会固化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会影响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助长农村生男孩偏好,加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更重要的是长期下去会加剧乡村的性别分层,这将对男女平等进程的推进产生严重的障碍。此外,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妇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司法手段、上访、行政复议以及网络维权等等,这种网上网下联合维权行为,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与村庄内的其他村民产生冲突,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于乡村治理视角的思考与建议

就村民自治违法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而言,作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之一的乡镇基层政府为什么不解决这个问题呢?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老大难问题长期存在呢?笔者认为跟基层党委政府想不想作为和敢不敢作为有很大的关系。很多地方政府的领导对待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态度本身就存在偏差。他们往往从维稳而非维权的角度出发,导致了问题长期积压得不到解决。

那么如何才能比较好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呢?笔者认为要抓住乡村治理这个“牛鼻子”。村民自治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处理好村庄的集体事务。但所有的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村民自治所做出的各项决定不能跟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按照程序民主、内容合法、全体村民充分参与的方式,转变村民观念,共同实现村庄的善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法律对这些行为规定是很清楚的,对基层乡镇政府的职责规定也是相当清楚的。但是一个问题是,没有规定乡镇政府没有尽到责令改正责任的惩罚措施,这就让法律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要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需要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发力:

第一,基层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思路切实履行好职责。地方政府要从维稳的工作思路转到主动替农村妇女维权的思路上来。当前各地应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土地流转经营为契机,着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建议在土地确权时将所有家庭成员都登记在册,从法律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引导出嫁女采取土地流转获取土地收益。

第二,基层领导干部要主动推动乡村治理的变革。乡村治理必须是以依法治理为前提。既要充分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共同处理好村庄的集体事务,又要按国家各项法律规定来行使民主权利。基层领导干部要充分把这些道理跟群众讲清楚,而且还要善于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群众心中。在充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传统乡村性别文化的变革,制定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在内的村规民约等规则。近几年来,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在各地探索农村依法修订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方式,从河南登封周山村等地的实践效果来看,妇女土地权益既得到了有效维护又充分推动了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这为从乡村治理角度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可以参考的路径。

(作者为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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