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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芳芳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第104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明确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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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虚拟财产现实中如何分割与继承

2016/7/1

□ 桂芳芳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第104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明确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网络世界的虚拟“资产”已经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了,虚拟物品、淘宝、微商店铺、游戏积分等已经突破了虚拟世界的范围,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还十分模糊。

在民法总则正式出台之前,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时这类虚拟财产该如何分割?人们去世后在网络世界中留下的虚拟财产又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夫妻共同经营的网店,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明与太太陈蔚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共同经营的微店由刘明继续经营,并由刘明支付陈蔚40万元。但陈蔚在协议签订后偷偷将微店密码修改,并拿走了微信绑定的手机,导致刘明无法继续经营。

刘明诉到法院,陈蔚辩称,是刘明未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先,所以自己才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网店系以其本人的名义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刘明经营,则违反了微商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系刘明与陈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店铺,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现在刘明与陈蔚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网店归刘明使用、经营。

电子邮箱能否继承

王梅和老公张铭是大学同学,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生活也特别甜蜜。但不幸的是,张铭在一场车祸中意外丧生。王梅悲痛万分,处理完后事,想起张铭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然而,王梅并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于是她向腾讯公司求助。

令王梅失望的是,腾讯公司回复称,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您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张铭的QQ好友作证。”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人都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王梅很疑惑,“为什么QQ号码就不能继承呢?”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的确,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排除了用户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当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我们来看看美国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是如何裁判的?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不幸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按照当时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其约定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因此雅虎称无法提供亲属要求的信息。法官最后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但密码不能告知。

□ 律师说法

1.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这给法官判决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②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目前我国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货币产生关联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目前,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②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③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定纷止争。

因此,我国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作者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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