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华艳 门敬录
2015年7月,张某、郑某、王某、杨某四人合伙购买石某的杨树,砍伐时树倒挂在河南省桐柏县电业局架设的电线上,将电线杆拉断,线杆将马某的左腿砸伤,造成马某骨折,在医院做了左小腿截肢术。经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张某四人系买树、伐树的合伙关系,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电线杆系终端杆,应当有拉线固定,但发生事故时没有拉线固定。马某遂将张某等四合伙人及桐柏县电业局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9万余元。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等四合伙人的行为与桐柏县电业局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但是张某等四合伙人与桐柏县电业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何种类型共同侵权,责任如何分配?庭审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两个侵权行为在发生前,侵权人之间并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并且两个侵权行为分属两个性质,发生时间亦不相同,故张某等四合伙人与桐柏县电业局之间没有共同伤害马某的故意,但两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马某人身受伤害,应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四合伙人的行为和桐柏县电业局的行为两者结合程度紧密,相互直接结合,成为造成马某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缺少其中一项均不能发生马某现有的损害后果,两个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直接结合导致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
本案中张某等四人及桐柏县电业局之间侵权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分认定。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类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二人以上因其行为偶然的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的侵权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别主要为:一是行为的紧密程度。直接结合的行为与行为之间是直接、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间接结合的行为之间是松散的、互为链条式的结合。二是时空差异性。直接结合的数个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高度集中;间接结合的行为大都有时间先后或侵权发生地点不同。三是因果关系。直接结合中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结合中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偶然性结合造成的,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等四人和桐柏县电业局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造成了马某伤残的损害后果,但两个侵权行为之间属于松散的、互为链条式的结合方式,且两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客观上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间隔,马某的损害后果是由两个侵权行为的偶然叠加造成的。
综上,本案张某等四人的行为及桐柏县电业局的行为之间构成“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应该根据其各自在本次事故中的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作者系河南省桐柏县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