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
记者 王春霞
几年前的郭美美事件让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遭到重创。6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希望通过这次修法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在公众中的信誉。
必须解决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问题
“这几年红十字会因为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声誉不是很好。”刘振来委员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开支、使用情况疑问太多,怀疑公众捐赠的善款善物被挪作他用或被贪污挥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解决经费来源、开支、使用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问题。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刘振来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不好实施,不利监督,应进一步细化这些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蒋庄德委员说,最重要的监督之一就是公众的监督,一定要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要纳入到法规或法治的轨道里。要有一个查询渠道,不能在查询的过程当中语焉不详、信息不详。
“‘定期’应该明确到底多长时间,是每年还是每隔一年。”张宝文副委员长说,应该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缓解社会质疑,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杨邦杰委员说,应加上“告知捐赠者和社会”,社会和捐赠者应该有监督权、知情权,只有这样,长远来看才能保证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最后一款规定“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这样会形成红十字会‘自己管自己’的状态。”全国人大代表朱善萍建议,在来源和使用中间加上“数额”,改为“来源、数额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地方民政相关部门报告”。这样即使红十字会既“自己管自己”,地方行政部门也可以管,再加上规定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三方共同来管会更好。
姚胜委员说,仅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还不够,应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审计和公开范围。红十字会所有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都应纳入审计范围,都应在公开的范围中。建议借鉴慈善法关于慈善的财产和信息公开以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建议,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报表和公开独立监管审核方的审核报表,应每年定期在网络上或政府权威报刊上公开列举,向社会公开,这样对红十字会的监管、声誉的维护和社会各界声誉度的支持,相对来说更有好处。
建议职责部分增加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
修订草案第三章职责部分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范围,简单说就是“三救一献”,“三救”是救援、救护、救助,“一献”就是献血。
陈述涛委员建议,在“三救一献”之外再增加两项职责,一是人体器官捐献。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很普遍,我们现在医疗方面有些人体器官极缺,一些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要排队等很久,有的因此延误了治疗,希望把人体器官的捐献明确交给红十字会。第二,建议把干细胞的捐献也明确给红十字会来做。
赵白鸽委员说,红十字会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职责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三献”,一是参与献血输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二是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三是近年来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将这一法定职责写入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否则现在红十字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有数以千计的器官捐献的人,但是没有法律支撑,是非常危险的。”
赵白鸽建议修订草案中关于职责应增加“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见证分配、缅怀纪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把“三救”“三献”的内容进一步完整表述。
方新委员说,把“三救、三献”写进红十字会职责,要把握好分寸。第一,要划清与政府职责的界限,像造血干细胞、器官移植等管理,从各国看都是政府的职责,红十字会的职责只是参与。第二,这一职责并不排他,其他组织、团体也可以干。
明确监督责任
吴晓灵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第十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是独立的法人,第八条说上下级红十字会又是指导关系,“这种关系怎么实现统一?”
吴晓灵委员在看了调研报告后发现,广西地区和上海地区都提出,希望有对下级红会领导人的管理权。如果不管人,就无法管这一组织,所以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的人员应当有任命权和管理权。
“这里有一个难题,这么多独立的小法人,让一个总会保障它们行动的一致性,保证服务的质量品质,怎么能够做到?”吴晓灵委员说,它不管人,又不管钱,靠章程?要不然就赋予红十字会总会对所有注册的红十字会以监督权力,等于是上下级的一种监督权力。否则,对下面众多的独立法人只有指导的权力,实行统一品质的服务非常难。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说,现在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机构性质五花八门,有的在卫计委,有的归群团,有的归政府,人员编制有行政,也有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红十字会工作的开展。因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列群团序列,希望各地红十字会应统一在群团序列,这样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建议修改修订草案第七条,增加“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列群团机关序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刘政奎委员认为,应明确红十字会独立法人资格的地位,明确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