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许真学 发自重庆 5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强化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明确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同时,赋予未成年子女遭受不当家庭行为法定求助权利。
据悉,《条例》主要就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体制机制不畅、社会参与不够、激励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设定法律规范。《条例》致力于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家庭教育格局,重点解决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却往往被人忽略。由此,《条例》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未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条例》还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承担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训诫、告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失去未成年人监护权。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同时,《条例》还赋予未成年人投诉、求助和报警的权利。《条例》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父母不履行、不当履行和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时,如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时,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条例》落实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为促进所有未成年人均等接受家庭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家庭结构、经济条件、家长受教育程度、自身身体条件等不利因素,《条例》还引导公共财政给予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公平妥善的教育保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支持家庭建设,强化家庭功能,最终促进社会健全均衡的发展。《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将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定为重庆市家庭教育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