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凤建
近期,随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实施,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开始实行“离婚限号”。所谓“离婚限号”,一般是指婚姻登记机构对离婚请求进行预约登记并进行限量的措施,具体采取的形式有网上预约、数量控制,或以电脑系统出问题等客观理由欺骗离婚申请者,其目的是少办甚至不办离婚登记。
“离婚限号”存在的五个直接原因
之所以出现离婚限号现象,有五个直接原因:
一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思想,很多婚姻登记员都抱着这种传统思想,认为婚姻是靠感情维系的,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双方破镜难圆,即使以后能和好复婚,也会造成感情伤害,故采取种种办法限制离婚数量。
二是离婚数量的急剧上升。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也就是说,我国平均每天就有8000多对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而这一数量还在逐年上升中。
三是非正常离婚现象存在。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原因,也应当是唯一原因。但实践表明,很多登记离婚者并非感情破裂,有的属于一时冲动,有的为了逃债而“假离婚”,有的受对方欺骗而离婚,还有的为了规避政策而离婚,等等。
四是新规变化导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增大。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增加了“婚姻登记员分别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的意愿,并进行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之规定,导致离婚登记与以往相比明显更加耗时。婚姻登记机关因人手不足不堪重负,而不得不限制离婚登记的数量。
五是婚姻登记员心理压力巨大。由于离婚数量连年增长,婚姻登记员心理压力逐渐增加;近几年来,当事人诉婚姻登记机关胜诉现象逐年增多,导致婚姻登记员工作压力增大,而尽量不办或少办离婚登记。
“离婚限号”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以上构成我国婚姻自由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在经历了一系列坎坷和艰难历程才逐步确立起来的:历史上就存在过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当前占据主流是自由离婚主义,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尊重婚姻关系的本质,这是现代婚姻法律制度文明化的重要标志。
从法律性质上说,离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行为,故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离婚数量控制。“离婚限号”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实践做法,既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也没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又与婚姻自由原则的精神相违背。那些实践中以打印机损坏等谎言来实现“离婚限号”目的的做法,违反了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限号”反映了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不足
虽然“离婚限号”不合法,但我们也应当探究这种实践做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
一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程序规定过于简单,容易导致冲动型、欺骗性、政策性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从相关法律法规对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程序规定上看,离婚登记显然比诉讼离婚更加简便。
二是登记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反悔率高。虽然登记离婚的条件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但近年来,很多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又到人民法院提起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诉讼。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引发不少社会矛盾,甚至出现不利于子女利益现象。
三是感情破裂确实难以判断。虽然婚姻法没有关于登记离婚“感情破裂”的要求,但很多婚姻登记员都不自主将感情破裂作为登记离婚的条件,而“感情破裂”又无统一判断标准,很多婚姻登记员为了减少感情未破裂但离婚的现象而采用了“离婚限号”措施。
为离婚自由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
为了给离婚自由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也为了避免非正常离婚现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引入离婚冷静期或等候期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研究表明,我国的诉讼离婚第一次大都不会判决离婚,这实际上给离婚设置了“冷静期”或“等候期”,此期间大概在9至12个月之间。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有关机关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安排双方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都在离婚中规定了冷静期,给离婚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美国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第二,加大对离婚者的心理干预,避免离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对很多冲动型离婚者来说,双方感情可能并未破裂,在有适当心理干预并讲清楚登记离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完全不会走到离婚的境地。而对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等容易引发其他恶性事件的离婚夫妇来说,适当进行心理干预,亦能够避免对子女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妇联等组织加大对欲离婚者的帮助力度。通过平时的访谈,可以发现,很多离婚者并非真实希望离婚,但碍于婆媳矛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交织而不得不离婚。对此类欲离婚者,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发现并适时给予帮助,以避免非正常离婚现象。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家庭美德。为了让婚姻回归本质,宜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合法理由,为此需要大力倡导家庭美德,避免其他因素导致的离婚。
第五,制定及实施政策前做好评估,消灭政策性“假离婚”现象。政策性“假离婚”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过于捆绑家庭。为避免这一现象,应加大对政策制定及实施前的全面评估。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延庆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