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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兆利 王晓芹 在日常交易和经济往来中,合同双方常常为“见货付款”还是“款到发货”产生分歧,从而形成互不相让、久商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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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难免 提存公证解忧

2016/5/13

□ 张兆利 王晓芹

在日常交易和经济往来中,合同双方常常为“见货付款”还是“款到发货”产生分歧,从而形成互不相让、久商未决、久约未定的僵持局面。

2015年6月,刘先生想买下王女士的一套旧房。当双方签完协议,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房屋过户手续至少需要20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担心如果将购房款交给卖方,万一过户手续办不成怎么办?而王女士也担心,如果变更了产权登记,购房者不及时给付购房款怎么办?

带着这些疑问,双方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在公证员的指点下,他们在购房合同中添加了如下补充条款:“买方先将购房款45万元提存于公证处,待相关手续办结后,双方共同提取款项交付卖方。”最后,通过公证处的提存公证,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说法

在非诉讼领域,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公证机构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指定账户或地点,将债务和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可以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顺利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以上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同等保护。上述案例,就是在对合同条款发生分歧,当事人担心遭受欺诈的情况下,通过办理提存公证,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了双赢效果。

当事人在申办提存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债之依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等;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怠于受领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4.交付提存标的物。提存货币的可采用转账、汇款等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标的物,应提供提存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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